导读:四川省泸州市一位女子,因怀疑丈夫出轨,她请来摄影爱好者充当“私家侦探”,欲拍摄丈夫出轨的镜头,作为离婚诉讼证据。岂料该拍的没拍到,不该拍的反而拍了,最惨的是被当场抓获。难道拍自己家也算侵犯隐私?

妻子请私家侦探调查老公出轨证据
家住四川省泸州市的市民张东在家洗澡的时候,透过浴室的窗子向外望,奇怪地发现街对面住宅楼的楼道里有隐隐约约的红光在闪烁。这种闪烁的红光使他联想到了摄像机工作时的情景,曾经当过警察的他,顿时警觉到了什么——难道有人在偷拍自己洗澡?于是,他连忙对自己的两个哥哥张应贵、张应全讲了自己的猜测,请两个哥哥前去抓获那位偷拍者。张应贵、张应全连忙冲下楼去,截住了一个正要离去的手拿摄像机的陌生男子。
他们从那位男子说话的语气听出来,他在撒谎,也一定干了什么,因而在对其责问毫无结果的情况下,他们便与后来也匆匆穿上衣服冲下楼的张东一道将那个陌生人扭送到了附近的巡警岗亭。在巡警的询问之下,那个陌生男子终于交待了自己的偷拍行为,他说他叫林小明,他的偷拍行为是受了曾倩(张东妻子)的指使。之后,巡警又将林小明移送到了泸州市公安局红星派出所。
在红星派出所,值班警察杨强和他们一起观看了录像的内容,发现其中有张东、张应全、张应贵三兄弟及其老母亲洗澡时的情景。
得知自己洗澡的镜头被人偷拍之后,本是农村妇女、思想比较保守的张东的母亲感到非常羞辱,也怕这件事传出去之后无脸见人。因为担惊受怕,吃不好睡不好,不久后,她就因心理太过紧张而住进了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自己母子洗澡招谁惹谁了?曾倩为什么要找“私家侦探”进行偷拍?看到母亲因为自己的裸体被偷拍而紧张得有些神经质的样子,张东心痛不已,因而想来想去之后,他与二位哥哥以及老母亲一起联名,以曾倩和林小明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将他们告上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事件起因
曾倩是浙江温州人。15岁就跟哥哥一起来到四川泸州闯天下。没有多久,就成了泸州市美容美发界的名人。张东当时是泸州市公安学校成人班的学生。因为相互聊得来,一来二往,他们就成了朋友,成了恋人,后又成了夫妻。
跟张东结婚以后,她才发现张东身上的缺点很多:性格暴躁,不思进取,对她也没有从前恋爱时那般好,而是动不动就喝斥她,嫌她不讲卫生,对自己老母亲不好,总是以恩人自居。不仅如此,曾倩还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身强力壮的张东对夫妻之间的“性福”生活也没了多大兴趣,即使自己对他投怀送抱,他也无动于衷。最令曾倩接受不了的是,她听别人说,她最贴心的一位徒弟跟张东搞在了一起。她一直不敢相信,期间她问过张东几次,但张东都矢口否认。虽然一时找不到证据,但她相信是真的,因为张东与她的感情更疏远了,甚至几个月不与她同一次房。
曾倩因家庭琐事与张东的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并相互辱骂之后,张东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女由张东抚养,两人存款6.8万元,价值7万元的住房、预购房款35万元等共计48.8万元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明明是张东有了婚外情才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是张东,为什么自己辛苦挣来的钱要分出一半来给张东呢?曾倩想不通。但法庭是讲证据的,她所称的张东有婚外情行为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而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曾倩痛苦不堪。接到判决书的那个晚上,她头痛欲裂,哭了一夜。之后的那段时间,她如行尸走肉般地生活和工作着,1.61米的她瘦得只有40多公斤。自己对张东倾尽了心血,可他却觉得自己软弱可欺,并最终抛弃了自己,自己一味地软弱又有什么用呢?因而思来想去,她决定上诉,并力争在二审开庭之前,搜集到张东与第三者偷情的证据。这样过错方就在张东身上,即使要离婚,他也休想分走一半财产。于是她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之后,她丢下自己的生意不做,而加紧搜集起张东婚外情的证据来,但是几经努力却一无所获。后来,她的一位名叫林小明的开照相馆的熟人偶然知道了她的经历,同情之心油然而生,仗义地表示愿意免费为她搜集证据。
于是,当天晚上9时许,这位业余侦探就开始了搜集出轨证据的工作。在曾倩的帮助下找到一个最佳拍摄地点。对准浴室开始拍摄起来。浴室里的人洗完一个又进去一个,林小明也是拍完一个又拍一个,然而就在他拍第四个“出场”的人的时候,他却被抓个正着。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离奇的怪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受理这桩全国首例婚内偷拍案之后,由代理审判员万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德远、代理审判员田静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被告曾倩辩称,其行为没有侵犯四原告的隐私权,其理由主要有五点:一、原告张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非法同居,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通过那种途径搜集张东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的证据的。二、摄影师林小明拍摄的处所是曾倩自己的住房,未侵害他人的权益;三、被拍摄的房屋属原告张东和自己共有,其他人住进该房内未经得自己同意。四、她请林小明拍摄到什么内容她自己也不知晓,如果林小明拍摄到了四原告洗澡,也只怪四原告在洗澡时自己没有拉窗帘。五、录像带的内容她没有看过,也没有向外界传播,不存在社会恶劣影响。因而她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之后,判决如下:
被告曾倩、林小明停止对原告张东、张应贵、张应全、付玉红的隐私权侵害;由被告曾倩、林小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原告各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二被告对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100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500元。曾倩的精神再次遭受重创,有一阵子她甚至近乎崩溃。她想不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就错了;她说虽然录像带中有张东的两个哥哥及其母亲洗澡的情景,但因为窗子挡住了下半身,录像中所暴露的都是上半身,男人的上半身也有隐私权吗?因而,接到一审判决后,她又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