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若干问题初探,在我国,现代职业私人侦探的大量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围绕着它的合法与非法、法律是否允许其存在等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私人侦探业的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与分析。
(一) 我国私人侦探业存在的问题
由于职业特殊性与交往对象的特殊性,私人侦探有时需要用非常手段,加上某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经常出现私人侦探利用职业技能和便利,从事违法甚至犯罪活动的现象有。特别是在我国,现代职业私人侦探的出现仅有短短十几年,就行业发展阶段而言正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由于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因此整个行业在我国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第一, 一些私人侦探受追求利益最大化之驱使,很容易置他人合法权益甚至法律不顾。在私人侦探的调查活动中,一般会使用一些特别的调查手段,如对被调查人进行跟踪、使用窃听、偷拍等技术侦查手段。我国刑法第284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侦探职业使其有条件接触私人财产,知道当事人较多的隐私和秘密,如果利用这些信息对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就涉嫌触犯勒索罪。除此之外,私人侦探的一些行为如果不加以控制超过了法律允许的界线,就极容易触犯我国的刑事法律,如非法获得或持有国家机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
第二, 在现实生活中,私人侦探的调查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受私人侦探调查活动影响最为密切的是公司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privacy,或称私隐权),指的是个人对其有权自己资料的收集、处理、储存、分发及使用之社会权利。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视和防止个人的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是民法赋予公民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获得个人数据、信息必须实现经过批准,并且要用公正的手段。但如果是某人自愿说了自己的隐私,允许他人转告第三者,那么该隐私就不受法律保护。而如何界定“自愿”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私人侦探通过引诱当事人说出自己的隐私,当事人可以事后认为受到欺骗,却难以起诉。美国法律规定:当一个人为了获到某种信用而将自己的隐私写入某种申请表和档案时,他等于自愿公开了上述隐私。人们个人隐私在找工作、办保险、申请信用卡等填写各种表格时公开了自己的个人资讯,同时,资料的合法使用者误用或滥用资料、非法的资料查阅或更改和使用、资讯系统设计有弱点导致资料损毁、遗失、错漏或泄漏,都有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公开。私人侦探取之用之,无所顾忌,当事人很难告其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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