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拍密录“证据的效力问题,我曾经看到过一篇报道,说“一位女士曾经想借助“私人侦探”来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想取证来起诉她的丈夫,但按照以前的规定,未经许可而私自拍摄、录制的音像资料都是不合法的,是不能被拿到法庭上去的,她也一直就这样苦闷的过着生活!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最高法院的新规定对音像证据作出了全新的解释,其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现在除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两种情况外,音像资料都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这样,“那些负心汉就不会再因无据可查而逃脱责任了”,她很兴奋地说。”
在该篇报道中,一位律师提出:只有更好地实现合法“偷拍偷录”的规定与保护隐私权方面法律的衔接,才是既保护公民隐私权,又能让合法“偷拍偷录”的证据正常发挥法律效用的惟一途径。
在该篇报道中,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对“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他们大多采取默认的态度,因为这些证据最终都是通过律师或原告交给法庭,而且有些案子里它们常常是惟一的证据,法庭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另一位法官也认为,新规定给“偷拍偷录”证据留出了一定空间,而过去则是一扇门关死。它能否作为证据,关键是判断它是否构成非法,而不在于它的秘密性。
综上,我认为前述各方观点都是很有道理的,对此,我也想提出或者归纳自己的一些看法,仅供参考!
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就是,“偷拍偷录”这个词语不准确,“偷”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词可以理解为不被人知道的、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其合法性不容忽视,用“密拍密录”是更好的,也有利于广大国民接受和运用。下面我就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密拍密录”证据的合法有效性的请体条件是什么,也即在什么情况下法官才能采纳这写所谓敏感的证据:
一是拍、录的主体是配偶一方或者其委托的人。因为只有受伤害的配偶或者说是自己的权益被侵犯的配偶才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即有权利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来取证,包括私家侦探。
二是拍、录的场地合法。众所周知私人的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说私人住宿的卧室、浴室及厕所等地方就属于私人隐私范围。在这种地方拍摄、录制的任何音像制品都不合法,法院对于这种私自录制的证据的采信也要从严,凡是有一点“瑕疵”的证据就不能认定,这也是一种有利于社会风气的严格态度,否则这种“密拍密录”一旦泛滥将造成严重后果,一旦“密拍密录”造成了侵权,也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比如可以一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可以起诉拍摄、录音者!一般来讲,是在户外来拍摄、录音(当然特殊情况下的密录除外!),比如在超市、小区花园及其他公共场所。
三是主观目的的正当合理。就是说密拍密录的目的是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配偶权!主观上是在于证明过错方的不忠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不是为了过错方的隐私,即使牵扯到隐私,但这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准确的说是法官会权衡各种利益价值进行判断。
四是客观行为上没有向外界宣言的行为。取得了证据后直接就是准备诉讼或者递交给了法庭,并没有把她扩散传播,未对第三者造成名誉上的损失。
通过上述四点的分析,我认为密拍密录证据是可以被采纳做为证据使用的,关键是要从这四个方面来考虑,为了良好婚姻秩序,为了从法律上否认婚外情行为,在尺度上把握别侵犯了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密拍密录证据的采纳是解决婚姻家庭官司的又一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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