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包二奶”所购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与殷某结婚10年了,两人关系一直是清汤寡水没滋没味的,原因是,他认为我不像个女人,浑身上下没有一点女人味。1995年自我殷某做生意赚了点钱,对我更是挑三挑四,看不顺眼。2002年,我找你们联邦公司调查得知其在外“包二奶”,调查结果显示殷某在外结识的是一个“离婚女子”朱某,两人勾搭成奸。殷某还背着我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给朱某居住,从此,过起了“金屋藏娇”的生活。我非常气愤,但冷静想一想,我也有责任,便苦口婆心,良方相劝,亲戚朋友也都来帮忙好说歹说,可他就是不回头,并说,他现在离不开朱某了,他从朱某身上得到了真正的爱情。迫于无奈,我要求和殷某离婚,并要求将他在外“包二奶”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殷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买给朱某居住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是给朱某居住的房子是他个人做生意赚来的钱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有权分割这套住房吗?
张萍
张女士:
对你的遭遇我非常同情,首先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你有权分割这套住房。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殷某购买房屋给姘妇居住,此房系殷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经营收益所购置的房产,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和殷某共同所有,殷某无权单方面将房子赠与朱某。如果殷某仍不同意将在外“包二奶”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你可诉请人民法院,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另外,你丈夫殷某背着你在外购房包养女人,其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非法的。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在与殷某离婚时就有权对该房进行分割。再加上我们联邦调查取得的证据表明殷某与朱某有非法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有婚外情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你在诉请离婚的同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联邦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