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丈夫名义购买的房产,我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
我和丈夫于1990年结婚,婚后一直住在丈夫单位分给他的一套两居室住房。1996年丈夫独自出资4万元将此房购买下来,房屋产权证书上写的也是他的名字。近几年由于我们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闹不休,他还常常夜不归宿。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离婚,我丈夫也同意离婚,但他要我空手走人,不愿意分割共同财产,特别是认为房子更没有我的份。我丈夫认为此房是他单位以福利的性质出售给他的,房款也是他出的,房产证上又是他的名字,因此,他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这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心里不平衡,决定至法院来解决纠纷。我想先咨询一下,这套房子有我的份吗?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兰
张女士:
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享有该房的产权,在离婚时,此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约定或《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公房或商品房,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无论男方出资不是女方出资,无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一方名下的存款,均属夫妻“共同出资”行为,而所购置的财物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另,从公房的出售政策来看,公房出售是在原有公房分配的基础上实行的政策性交易,根据现行房改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只能享有购买一处公房的权利,其房价按工龄折扣是以男方和女方的工龄计算。因此,这咱公房实际上是国家作为一种住房补贴一次性卖给夫妻双方的,而不是仅仅卖给夫妻中的任何一方。
因此,不管此房是你丈夫单位的福利房也好,还是房款是你丈夫独立出资且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也好,可以确定的是,你们之间争议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联邦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