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以两性结合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是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自由是现代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经济的发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主义作为离婚的原则,忽略了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是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性、感情等属于前者,权利、义务属于后者。婚姻关系的破裂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感情因素,也有非感情因素。在离婚制度这一片广袤的森林里面,感情破裂只是树木,也就是一个方面。为此,应以婚姻关系破裂主义取代感情破裂主义。也就是说,如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为,婚姻实际上是一种夫妻双方的长期契约,应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允许他们自由地缔结、变更和解除婚姻。婚姻以感情基础是道德领域的范畴,法律不应以感情基础来衡量婚姻标准,操作较难。即使双方没有感情,但只要愿意结合在一起,只要不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仍可结婚。同样对于男女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但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仍应判决离婚。
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我要离婚,但妻子提出的条件很苛刻,妻子没工作,她要求不仅所有财产归她外,还要我另给20万赔偿费给她,儿子的抚养费另计算。我觉得太过分,想诉讼离婚,我想请问:①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该不该付给她赔偿费?法院会怎么判?②对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法院会怎么判?③如果孩子(7岁)归她,我每月该付给孩子多少抚养费?④离婚后,我每月该不该付妻子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