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因婚约引起的纠纷?
答:对婚约的财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
(1)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应返还给对方,并酌情予以处罚;以订婚为名诈骗财物的,除非法所得全部返还给受害人外,由此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少数以恋爱、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自愿交付的,理就在按赠与财物对待,无论是谁提出解除婚约均不返还。
(3)对于建立婚约时双方赠与物、信物的返还问题,我国立法采用婚约时赠与物、信物为特殊赠与行为的标的,得请求返还的原则。以缔结婚约为目的之赠与是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赠与行为的是为了实现成立婚姻关系,如一方或双方解除了婚约,其目的不复存在,赠与的条件消失。虽然赠与物为受赠人占有,仍应视为赠与物所有权因法律规定的限制尚未转移,该赠与人因此享有对赠与物的返还请求权。
在处理具体返还婚约赠与物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第一,因赠与物的性质、数量、大小不一,一律请求返还,于情理不合,也会增加司法部门的工作量。因此,对较为贵重的财物应予返还,如金银首饰,具有某种特殊的有意义的纪念品等等。而对于价值小的日用品,如普通衣物等,则可不必返还。
第二,对于借婚约关系索取财物的,给付财物的一方并非内心自愿,而且这种财物往往数额较大,一旦损失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同时这种索要财物的行为代表了一种不良社会风气,法律不能予以肯定。处理时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的规定精神,借订婚索取的财物,可酌情返还原物或折价返还。
第三,赠与物已经毁损或不存在,可按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即所谓折价返还。如价值不大或价值虽大而确实无力赔偿的,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补偿。第四,赠与物归属不清,双方当事人又举证不力时,价值大的视为共同共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适当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