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答:婚姻中的“处理权”,是指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实质是所有权的上述四项权能。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婚姻法的“处理权”等同于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这样理解过于狭窄。“处理权”是一种充分的、完全的权利,是直接的支配权。
从性质上看,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这种所有权的共同共有性质决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的平等性,意味着不能根据双方取得财产的多寡来决定财产权利的大小。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认识:
(1)夫妻双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任何一方均不能违背他方的意愿或未取得一方的同意擅自处理财产,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擅自处理财产的行为都是一种无权处分,在法律上是一种无效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夫妻在财产上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对于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包括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的费用,均应以共同财产负担。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未成年子女致他以损害时的赔偿,亦应首先以共同财产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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