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
答: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下述标准解决债务纠纷:
(1)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其具体包括:第一,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第二,为扶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债务。第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第四,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家庭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但一方从事经营,另一主明确表示反对且未享有经营收入的,发球个人债务。第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实际上由夫妻共同经营或其盈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借款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下列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第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负的债务。第三,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四,经个人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则不属于个人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偿还。
(3)审判实践中往往难以把二者区分开来,应当坚持以债务形成原因和借贷目的、用途为其衡量标准。如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酗酒或资助个人亲友所欠的债务,既非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需要,又非共同协商决定的,只能由行为人一方负责偿还。对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无关的,或结婚时间不长尚未偿还的,或者按约定由本人偿还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
(4)夫妻分居期间,双方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没有离婚,但实质上,夫妻双方感情可能已经破裂,已不履行夫妻间权利义务,财产关系亦随之发生变化,客观表现为个人所得收入用于个人生活目的,双方互不往来。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对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问题作出特殊规定,所以在财产问题上仍适用共同财产制。在此期间的债务仍要视用途而定性,如属个人挥霍等不当用途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双方或一方为扶养孩子、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5)在夫妻关系解除后权利人主张债权时,解除夫妻关系后的男女应因原夫妻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已解除夫妻关系后,债权人主张权利,原夫妻一方不能承担债务的,另一方应以全部个人财产包括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来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6)审判实践中要查明债务的具体数额,查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尔后决定由夫妻共同清偿不是个人清偿,不得采用“谁经手的债务谁偿还”的方法。
(7)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由于共同财产大部分表现为财物,因而遇到财物的变卖或折价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如果财产归一方,则债务也应由该方负担,即使无其他财产偿还,该方分得的共同财产亦可折价偿还。
(8)考虑双方人的履行能力原则。如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或由法院判决,应考虑到双方的履行能力,男方的履行能力一般比女方强,但这并非绝对。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履行能力强的,应适当多承担一部分;能力弱的适当少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