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对子女和财产应如何处理?
联邦律师答: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视为赠与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或因为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的照顾,或由对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这种处理方式既考虑到非法同居违法性,分割财产应与离婚的分割有所区别,又充分地考虑到双方曾共同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方扶养,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从有利于子女利益出发,哺乳期内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扶养,如父方条件好,而母方又同意的,可由父方扶养。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在扶养问题上还应征求子女意见。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生母结婚后,其配偶愿意负担其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则生父责任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