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深圳甲公司(国有公司)将2 亿资金投放到深圳乙公司(国有证券公司),企望通过股市增资,双方签订了包括期限、回报率和风险等内容的合同。
由于当时股市处于低迷状态,两年后投入的2亿资金不但没有增资,反而连本金都亏了进去。于是甲公司以乙方公司违规操作为由,向警方报案,并将乙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乙方公司向联邦公司说明了详细情况后要求我公司进行协调处理。联邦公司受理后,认为甲乙双方均为国有公司,应尽量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于是在向双方详细了解情况、说明原委后,要求乙方公司提出具体的归还本金的计划,要求甲方公司充分考虑乙方公司和股市的实际情况,主动撤案,并通过有关方面进行了说服疏通工作,终于使这起经济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