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李奇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儿子出生后没多久,我们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痕,经常闹矛盾,但顾及到孩子的成长,谁也没有提出离婚。
2006年,儿子考上大学,懂事的儿子看到我们天天吵吵闹闹,就主动劝我们离婚。有了儿子的理解,我和前夫很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送给儿子。由于当时贷款尚未还完,就没有办理过户。
2009年6月,贷款还完后,我就约前夫去办理过户手续,谁知他竟一口回绝。理由是现在房价这么高,除非我和儿子补偿给他10万元,否则就不办理房屋过户。我斥责他不讲信用,他却理直气壮地说“协议就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现在需要重新协商。已经签订的协议他怎么能随便反悔呢?如果不给他10万元补偿款,他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邢海文
【专家建议】
邢海文朋友:
合同一旦签字生效,当事人就不能随意反悔,如果反悔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不过又与普通合同有所区别,反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离婚协议,以双方是否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为分界线,其效力截然不同。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不生效,此时双方都享有反悔权。任何一方反悔,协议都会失去意义,需要重新协商。一旦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想反悔只能针对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而且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签订离婚协议时出于双方自愿,你丈夫对离婚协议提出“反悔”又是在三年之后,你不用给他补偿款。如果他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你可以拿着离婚协议提起诉讼,要求他协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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